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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定向选拔是由市财政局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对象中择优选聘;公开竞聘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向社会公开招聘。

  市财政局应将拟委派人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给聘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曾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制度受过行政处分或有犯罪记录的;

  (二)曾因渎职行为给原工作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汇报派驻单位的财务情况,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项实行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追踪审计。

  财务总监只对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稽核监督,不参与派驻单位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和正常业务活动。

  第十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派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参与派驻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三)列席派驻单位涉及财务活动的会议;

  (四)监督检查派驻单位日常资金收支情况,查阅派驻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其他资料,检查派驻单位的财务报告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

  (五)参与拟订派驻单位预、决算方案,并向派驻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六)监督派驻单位财务计划的实施,审核派驻单位资金筹措的合法、合理及安全性,并对重大财务收支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与单位负责人实行联签制度;

  (七)参与派驻单位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

  (八)监督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收支全过程,督促派驻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九)定期向市财政局汇报派驻单位财务情况和建议以及提交派驻单位的年度财务监理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上报的派驻单位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监督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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