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八日
潮州市市直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委派,对市直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出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专业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派驻财务总监对象(以下简称派驻单位)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收入年5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市政府管理的国有全资或控股的大中型企业;
(三)市财政性资金支出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等项目;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或项目。
第五条 财务总监依照本规定,维护政府所有者权益,以财务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连续从事财务会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会计、审计中级以上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定向选拔和公开竞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