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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推进人才管理社会化。

  ㈠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确保人才的自由流动。引进的人才,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其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可由政府人事部门属下的人才智力市场代理。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教育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回我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也可委托人事代理。

  ㈡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全额免收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代理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减半收取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代理费。但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㈢允许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合理流动。

  ㈣对最近3年尚未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市企事业单位接收时可与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

  ㈤引进、接收的人才,公安部门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即予以办理入户手续,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与其一起居住的父母可随调、随迁;其他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调、随迁,并优先安排其子女的入学、入托。

  (六)对具有一技之长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企业人才及乡土人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定职称,并纳入人才管理。

  第十条 实行《人才工作证》制度。外地来我市工作但暂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人事部门颁发《人才工作证》。

  持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用人单位同类人员一切待遇,包括: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公派出国赴港、澳等待遇;可以参加各种评比,享受奖励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配偶、子女享有与我市常住户口公民同等的就业、入伍、入学、入托待遇。《人才工作证》持有者调离我市时,该证由人事部门收回。

  第十一条 愿意到我市就业而原工作单位不同意办理调出手续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到政府人事部门属下的人才智力市场登记,其户口、职称和原干部身份采取以下办法办理:

  ㈠凭专业技术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由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愿意随迁的,可同时予以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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