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下同)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才,原则上不受编制、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
第五条 机关录用人员应优先录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在我市工作满1年的硕士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规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机关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第六条 对来我市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如下优惠:
㈠优先承担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开发,优先安排科研经费;
㈡对取得高科技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给予重奖,并优先派到国外培训、进修、留学,留学后继续回我市工作的,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留学期间的工资全部补发;
㈢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属于本人所有的专利权或掌握的专有技术作价入股;
㈣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给予股份或物质、资金奖励;
㈤引进的人才,在我市连续工作满5年且属财政供养范围的,由其所在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发给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额的补助金,专项用于购房。但用人单位已出资为其购买了住房的除外。
㈥专业技术人员将属于本人所有的专利权或掌握的专有技术作价入股所得的股份红利或者将用人单位颁发的资金转增股本,直接投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额。
第七条 对自愿到我市就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安家费。
㈠自愿到我市服务5年以上的博士后、获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硕士学位研究生,分别一次性补助安家费10万元、8万元、5万元;
㈡自愿到我市服务5年以上的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补助安家费3万元和1万元。
资金来源按单位性质,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
中央、省(部)属驻潮单位,外地单位(企业)驻潮分支机构按各自规定执行。
属企业或私营(个体)企业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八条 企业实行“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的人才使用制度。各类合法企业,都具有直接用人权,可直接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引进人才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有关手续;其人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出国出境等有关手续可直接到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