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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月十日

  潮州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实施“人才兴市”发展战略,引进吸纳高层次人才,优化人才结构,加快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步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积极引进我市需要的各类人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㈠重点引进下列各类人才:

  ⒈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紧缺的技术型人才以及各类企业所需人才;

  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⒊国家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历毕业生。

  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或调入我市企事业单位:

  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⒉具有高级职称且年龄男在50岁、女45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且年龄男在40岁、女3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⒊我市专业紧缺或企业急需的应届大专学历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

  紧缺、急需的人才,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定期公布,并组织和协助用人单位引进、招聘。

  第三条 鼓励本市生源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回本市就业。回本市就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派遣到各类企业或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就业,确保回本市的本科以上毕业生能够切实落实就业岗位。

  第四条 鼓励事业单位接收储备人才。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接收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经政府人事、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允许临时超编进人,所超编制,通过用人单位的自然减员逐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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