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府〔2002〕20号)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防止大气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3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焚烧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洋垃圾等固体废物;禁止露天焚烧和简易焚烧销毁罚没物资及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各种产生烟尘的物质。
二、凡新建、扩建、改建固体废物的集中焚烧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基建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有关制度,配套建设废气净化处理设施,所排放的废气应达到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产生的废渣应妥善处置。
三、已建成各类焚烧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跟踪监督。对达不到污染控制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设备(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不治理或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强制关闭。
四、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均不得将固体废物交给没有固体废物合法经营证照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医疗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必须交由经特别许可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污染环境,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公安、工商、经贸、建设、农业、卫生、技监、环卫、城管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