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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八日

  潮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要求租赁或已租赁公有住房的居民。

  家庭最低生活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当年度公布的标准确定。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方案,并负责廉租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产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房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二项确定。

  廉价租金标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00元计收。以后随着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调整作相应变动。

  第七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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