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府〔2002〕11号)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维护路桥收费站正常的征稽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池樟、乌洋、径口、碧岗、浮滨收费站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法收费站,依法征收过往车辆通行费。
二、除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殡葬车、警车、悬挂军用车牌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不论驾驶员或乘车人员持何种证件,均须缴纳通行费。严禁冲卡。
三、各收费站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在岗人员的管理培训,落实责任制,做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
四、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带头缴纳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