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通告
(潮府〔2002〕12号)
为加强市城区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和市场肉食供应,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5月15日潮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有限公司(下称市肉联厂)正式投产之日起,除湘桥区韩江东片和枫溪区(过渡期1年内)仍由市食品公司按规定屠宰生猪和供应生猪产品外,市城区统一由市肉联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和供应生猪产品,其他屠宰点应依法缴销有关证照、图章。
严禁非法屠宰生猪。
二、市场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依法设立的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检验合格证和上市凭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
上市的生猪胴体,必须盖有检疫、检验合格章。
三、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宾馆、酒楼、集体伙食单位,应当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并向供应者索取合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