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府〔20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猪购销税费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征收项目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屠宰税、市场管理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其中属饲养环节的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的征收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税费项目外,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为统一税费管理,确保生猪产品价格稳定,每头生猪收取的税费总额控制在42.4元,今后每年视需要可调整一次。计征标准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现行政策分别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征收部门为各级国税部门。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的7%征收,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
(三)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额的3%计征,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
(四)屠宰税。采用从量定额计征办法,征收部门为地方税务部门。
(五)市场管理费。每头生猪为6元,征收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宰后猪产品检疫费。每头生猪为3元,征收部门为农牧主管部门。
(七)屠宰加工费。机械化屠宰厂(场)屠宰每头生猪收取25元;半机械化屠宰场(点)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4元;手工屠宰每头生猪收取10元。屠宰厂(场)兼营生猪总肉批发业务的,按屠宰加工费标准计入总肉销售成本;兼营毛猪批发的,按规定屠宰加工费标准向客户收取。
上述7项税费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包括市肉联厂、屠宰厂)。征收办法实行由屠宰厂(场)统一代行征收,设立专帐管理,每月25日缴交各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