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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规范和完善市场主体培育、管理

  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明确产业扶持的政策和条件。对高新技术、环保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在资金、技术、税收、土地的扶持上,要明确扶持的条件、标准、规模和要求,推行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

  (三)改进政府宏观管理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对限额以下、企业投资的一般竞争性项目,政府不进行投资决策审批,仅对项目的土地、水、森林等资源使用和环保等外部性条件进行管理。

  (四)改善企业投资环境

  对现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健全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各有关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事务的管理

  1、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事项,继续按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对涉及公共服务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管理,属政府行为和义务功能领域应继续加强审批管理;属市场行为和经营性领域,除国家明令限制外,应逐步取消审批,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加强日常监督。

  3、对涉及社会发展事务的管理,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把一些微观的管理事项,转由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进行管理,政府依法实行监督。

  (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1、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市级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均予下放,取消市级政府的审批;凡是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市政府委托各县代管。

  2、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部门主审制。对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同或相近的事项,能合并到一个部门审批的尽可能合并;对关联度大的事项,采取向一个部门申报,并由其主审、其他部门参与审核的办法;对与本部门职能不相符合的审批事项,如仍需保留,要调整到职能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

  3、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信息化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行政审批管理,对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审批的事项,应积极改进审批办法,实行网上审批,以节省行政审批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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