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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他机关或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都应取消。

  (二)坚持合理原则。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

  (三)坚持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市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及时办结。

  (四)坚持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监督原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的具体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1]124号)严格执行。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的准入与退出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进一步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垄断性(含专营)行业需保留审批外,其它行业应在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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