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确认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本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依法暂停、吊销、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发生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已决定受理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一)妥善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篡改、扣押、销毁;
(二)为投诉人保守秘密,严禁泄漏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投诉处理主要文书种类有:
(一)招标投标投诉受理通知书,主要载明受理事项;
(二)不予受理招标投标投诉的函,主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通知书,主要载明暂停活动的原因;
(四)招标投标投诉质证通知书,主要载明质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五)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主要载明处理决定的意见;
(六)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行政处罚通知书,主要载明处罚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七)其他文书。
第三十六条 投诉处理文书一般应使用全省统一制式的文书模板格式。同一案件在标题右下方使用同一发文字号,一般由发文单位简称、招标投标投诉简称“标诉”及文号构成。
第三十七条 投诉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当将受理、调查、决定等文书于结案后30日内完成立卷,次年归档。
投诉案卷保管日期为10年。案件卷宗装订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