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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委厅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
  投诉分直接来访投诉和委托代理投诉。委托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的相关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0日后不再受理。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以下达投诉处理通知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缺少必要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按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递交投诉申请的,以重新递交投诉材料日期为投诉申请日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投诉;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四)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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