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委厅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公正、高效地办理招标投标投诉事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合同签订等各阶段。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负责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主管部门。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投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布。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提供投诉和投诉处理文本模板。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