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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范的通知

  用于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信息制作以业务处室为主。业务处室必须在广泛调研,认真分析基础上,形成准确的信息,报委党组审定后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主管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委政务公开指南,并制定我委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标准。
  委内政务公开部门依照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标准,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委领导批准后,按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不同,纳入我委政务公开目录。
  第十五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我委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我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六条 委内各政务公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与本岗位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负责,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处对我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办发[2005]22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是指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我委委内各处室以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下属事业单位(简称委内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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