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我委政务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我委政务公开内容;
(三)组织编制我委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五)承办我委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六)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赋予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我委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与申请办理的相关情况;
(五)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管的相关情况;
(七)理论研究与重大调研课题研究情况;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相关程序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审查程序》办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范围分对内公开与对外公开两部分。
对内公开主要包括:委内人事竞聘、委内财务支出、委内先进人物评选、省本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初步意向以及委党组要求在委内对内公开的其它内容。
对外公开主要包括第七条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公开我委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程序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我委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我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我委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我委和其它行政机关就有关信息的协调以业务处室为主。如果业务处室难以协调一致的,由主管主任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我委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属于我委职责范畴的,应当在我委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