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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内部整治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内部整治方案》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内部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月21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内部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要求,特制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内部整治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内部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通过此次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有效遏制利用发票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净化全省税收环境,为建设和谐辽宁,保障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对象及重点

  整治行动以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以及地税机关内部发票管理为工作对象,工作重点如下:

  (一)建筑业、道路运输业、餐饮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为整治行动重点行业,自开票运输业纳税人以及物流企业为整治行动重点纳税人。

  (二)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三)县区局发票及代开窗口。

  三、工作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重点纳税人

  1、有无向地税机关以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行为;

  2、有无经营不开具、虚开具、违规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它凭证代替发票的行为;

  4、有无擅自销毁发票和丢失发票未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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