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教成[2009]20号)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提取
1、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的数额,由学校审批机关根据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按
《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的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
《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最低数额。
2、
《办法》下发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未办理开户手续前,可由举办者到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风险保证金。但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须将风险保证金转到学校名下。
现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在2010年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之前,到审批机关指定银行交纳风险保证金,但不得超过2010年7月31日。
3、从2010年开始,各民办学校在按
《办法》第
四条规定交纳最低风险保证金后,要在每个会计年度按
《办法》第
八条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审批机关根据民办学校当年年度学费收入,按
《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规定,确定民办学校次年应提取风险保证金的数额,需继续提取的,应通知学校和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