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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各级监察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接受行政复议审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要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各级监察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要依法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

  (五)要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保证每个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质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检验。要严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纪律,严肃处理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搞好保障。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确定由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编制和人员上予以保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要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和工作条件,确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指导,强化监督。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了解和掌握本级和下级监察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应诉通知以及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各盟市监察局对本地区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要在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报告自治区监察厅(径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 自治区监察厅将适时对全区监察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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