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监察厅按下列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一)确定应诉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推荐,由监察厅厅长决定委托出庭应诉的代理人。必要时,经监察厅厅长同意,也可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二) 办理委托手续。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根据监察厅厅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三) 准备答辩状。对监察厅有关室以监察厅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行政诉讼,监察厅有关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起草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送交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对答辩状进行审核后,报监察厅厅长审定。
对监察厅有关室以监察厅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经监察厅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起草答辩状,并报监察厅厅长审定。
(五)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下一级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依法制作《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受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厅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应诉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的;
(四)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失职、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条 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监察厅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