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
(二)是否符合
《行政复议法》第
十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是否符合监察厅的受理权限;
(七)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八)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监察厅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厅领导批准后,依法制作和送达《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监察厅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制作和送达《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察厅举报中心或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于当日向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转送该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查: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监察厅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的;
(三)具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以及书面审查不能查明案情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二条 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法制作《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