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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统计和归档工作;

  (十)承担监察厅厅长委托的其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第七条 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行政监察业务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知识;

  (四)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纪检监察或司法工作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条 监察厅各室及派出机构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处室或派出机构以监察厅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向本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提出书面答复;

  (二)对由本室或派出机构以监察厅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向本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协助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审理本室或派出机构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因下一级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四)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以上室共同以监察厅名义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室应当协商一致后,按(一)、(二)两项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协商不成的,由监察厅厅长指定其中一个室,按(一)、(二)两项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室应当按(一)、(二)两项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 协同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承办其他与本室或派出机构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九条 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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