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监察厅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监察厅受理以下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监察厅派出的监察机构以及各盟市监察局不作为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监察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监察厅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监察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监察厅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机构设在案件审理室,对外以监察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公室名义办理有关事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 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三)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四)起草和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提出的对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监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提出书面意见;
(七)根据
《内蒙古行政应诉规定》组织和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
(八)指导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做好对下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备案案件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