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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监发[2006]8号)


各盟市监察局,自治区监察厅各室、各派驻监察室: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2006年10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监察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内蒙古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以下简称《内蒙古行政应诉规定》)、参照《监察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结合监察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认为监察厅派出机构以及各盟市监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监察厅提出复议申请,监察厅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监察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监察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办行政应诉事项,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内蒙古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内蒙古行政应诉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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