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重申有关管理规定、规范报纸出版行为的通知
各市新闻出版局、各报社:
近期以来,我局不断接到省和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及各地群众举报,反映我省一些地区和部门报纸违规、非法出版情况严重,要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针对我省报纸出版中存在的问题,现重申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报纸必须坚持办报宗旨。2004年12月,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重申报刊应遵守出版宗旨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新出报刊[2004]1366号)指出,少数经济、科技、广播电视等专业类报刊不遵守规定,突破申办时确定的出版宗旨和专业分工;个别报刊擅自出版专版、专刊,搞“一号多版”、“一号多刊”,变相出版新报刊。《通知》要求“所有经审批正式出版的报刊都应自觉遵守办刊宗旨,在规定的专业分工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不得搞‘一号多版’、‘一号多刊’,变相出版新报刊;不得出卖或擅自转让刊号和出版权”。为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我局已于2005年1月下发《关于转发〈
关于重申报刊应遵守出版宗旨规范出版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苏新出报字[2005]3号),要求各报社严格执行总署上述规定,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二、不得擅自出版地方版。2003年6月,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关于停止审批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的通知》(新出报刊[2003]608号)指出:“今后将不再批准以同一报纸中部分版页单独发行的形式出版地方广告版。” 《通知》同时规定:“报纸出版地方版、时段版等均视为创办新报纸,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为贯彻执行上述精神,我局于2003年8月下发《关于转发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停止审批报纸出版地方广告版的通知〉的通知》(苏新出报字[2003]30号),要求各报社要严格执行总署这一规定,所有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地方版的报纸,必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三、不得以报纸形式出版“工作简报”和“网络资料”等。针对我省部分地区以报纸形式出版“工作简报”、“网络资料”等情况及群众举报,我局于今年2月向新闻出版总署上报《关于如何认定〈宝应通讯〉等性质的请示》,4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向我省批复了《关于认定〈宝应通讯〉、〈启东信息〉为非法出版物的意见》(新出厅字[2005]76号)。《意见》认定《宝应通讯》、《启东信息》的出版形式及内容,具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即报纸)的基本特征;但因其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属非法出版物(详见附件1)。今年3月,针对我省《关于新华网在江苏省办报情况的汇报》,新华通讯社江苏分社致函我省报刊治理领导小组,作出《关于新华社江苏分社已函告部分网群单位停止以新华社名义编印免费网络资料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