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检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后,我局将对通过年检的批发单位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年检处罚
(一)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总署指定的网站填报信息的;
4.仍然不具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批发单位基本条件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二)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发出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之内。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我局审批,6个月后仍未达到年检登记基本条件的将被取消登记资格,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年检要求
(一)为确保全省年检工作按期完成,请各批发单位务必准时(2月15日前)报送材料,过时不报者,将按新闻出版总署要求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处理。
(二)根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请各参检单位务必如实逐项填写年检登记表,表格填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的单位将不予通过年检。
(三)各批发单位年检登记表及总结须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我局。
(四)年检登记表中当年奖罚记录填不下的可另附说明,奖励情况请附证书复印件。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中登记项目有变更的单位请于年检前来我局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