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经自治区验评小组验评的工程项目,盟市安全监督机构要继续对该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随时接受自治区建设厅安排的复查。
第十条 申报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审批表》一式三份,申报材料规范、详细、全面,有施工过程各主要阶段的照片(录像)和相关资料。所申报材料用A4纸统一塑皮封面,装订成册,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符合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自治区验评小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相关材料验评打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工地可评为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可评为自治区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第十二条 由自治区建设厅成立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根据安全文明工地验评小组对申报项目的验评打分和各盟市上报的相关材料由自治区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经自治区建设厅审定,被授予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工程项目,发给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与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荣誉证书、奖牌、奖杯(示范工地),并计入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各盟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获得自治区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企业评选自治区级先进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检查中,凡被评为合格工程的,均按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对待。
第十六条 对授予荣誉称号后,施工管理松懈,发生重大事故的工程项目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