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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城区单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旗县单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4000㎡;群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坚固稳定的围挡;出入口设置封闭式大门;
  (三)必须使用钢管脚手架;安全防护网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四)施工现场临时配电主干线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埋地敷设;工程内临时配电线路必须使用电缆;
  (五)施工现场无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物料提升机四门(楼层防护门、进料口防护门、料盘防护门)齐全;
  (六)要有能满足生产管理的办公用房;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并能保持安全距离;
  (七)食堂位置合理,操作间硬化地面,硬材料吊顶,房间净高≥2.5m;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有健康证;
  (八)宿舍墙面平整刷白,室内吊顶,室内净高≥2.4m,地面硬化;设置单层或双层定型床,床铺统一配置,严禁大通铺;宿舍采光通风良好,有可开启窗扇;
  (九)施工现场必须设厕所,城区内施工现场设水冲式厕所;淋浴室墙、地面贴瓷砖,有更衣设施,并能满足现场人员使用;
  (十)工程形象进度达到结构施工的5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创建自治区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的工程,在开工前,应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和措施。申报由建筑施工企业向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站提出申请,并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后推荐上报。
  第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后,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盟市级安全监督站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施工现场进行至少3次以上的检查评分,并有两名监督员和项目经理签字。
  第七条 盟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站考评,施工现场具备了创建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条件的,申报企业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盟市统一上报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6月30日,每项工程只许申报一次。
  第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根据申报材料备案情况,组成安全文明工地验评小组,对申报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进行现场验评打分,并核查有关安全监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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