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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8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
(内建建[2007]118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评选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
评 选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建筑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章 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全文明工地管理条件: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十个检查分项中,除安全管理、文明施工为必检分项外,其余8个分项中至少具备5个分项的检查项目;
  (四)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在评审委员会审定前,必须有批准的施工许可证;
  (五)在申报或审定后,申报的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取消该工程项目的评选资格,并从事故发生起,由该项目经理任职的工程项目连续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三年内企业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条 安全文明工地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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