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缺席开庭2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迟延审理案件2次以上的;
(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恶意拖延办案时间、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意见等有违仲裁员公正立场的;
(五)泄露仲裁秘密的;
(六)因个人原因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仲裁程序上有重大失误,或因其他个人行为给仲裁委员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八)律师身份的兼职仲裁员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次以上的;
(九)聘期内受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十)年度考核未达到60分或两年聘期内累积未达到120分的;
(十一)在聘任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的。
解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解聘,仲裁委员会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被解聘或不予续聘的仲裁员,在原聘任期内处理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继续审理该案,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五章 兼职仲裁员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建立兼职仲裁员诚信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兼职仲裁员诚信档案内容包括: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聘任审批表》;
(二)兼职仲裁员资历证明材料;
(三)兼职仲裁员办案情况;
(四)兼职仲裁员培训情况;
(五)《兼职仲裁员年度总结表》和《兼职仲裁员年度考核表》;
(六)兼职仲裁员奖惩情况;
(七)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委员会活动情况。
第六章 兼职仲裁员公示与备案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或解聘兼职仲裁员,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区)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进行聘任、奖惩、解聘的,应当由盟(市)仲裁委员会统一上报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