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每年根据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对仲裁员进行年度百分考核,主要包括:
(一)办案能力(50分);
(二)工作表现(20分);
(三)综合素质(15分);
(四)政治思想(15分)。
第五条 兼职仲裁员在受聘期间,应定期向聘任的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写出年度个人工作小结,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办案件数、案件类别及结案率;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建议和设想;在执行公务中秉公执法、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并填写《兼职仲裁员年度工作总结表》(见附表一),于次年一月三十前报聘任的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
(一)开庭审理或仲裁庭合议时,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的;
(二)开庭审理时,查看或使用手机,随便出入仲裁庭,或从事与开庭审理无关活动的;
(三)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不研究案情,不对仲裁裁决结果发表意见的;
(四)违反
《调解仲裁法》致使案件审理超审限满1个月,或者超审限的案件满2件的;
(五)违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
《办案规则》)致使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合议、制作仲裁文书等仲裁活动变更或迟延的,或迟延时间累计满30天的;
(六)委托仲裁庭以外人员制作裁决文书的;
(七)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办案能力:
(一)不熟悉
《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办案规则》、证据规则、仲裁实务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