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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仲裁委员会每年根据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对仲裁员进行年度百分考核,主要包括:

  (一)办案能力(50分);

  (二)工作表现(20分);

  (三)综合素质(15分);

  (四)政治思想(15分)。

  第五条 兼职仲裁员在受聘期间,应定期向聘任的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写出年度个人工作小结,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办案件数、案件类别及结案率;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建议和设想;在执行公务中秉公执法、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并填写《兼职仲裁员年度工作总结表》(见附表一),于次年一月三十前报聘任的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有违勤勉义务:

  (一)开庭审理或仲裁庭合议时,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的;

  (二)开庭审理时,查看或使用手机,随便出入仲裁庭,或从事与开庭审理无关活动的;

  (三)不阅卷或不认真阅卷,不研究案情,不对仲裁裁决结果发表意见的;

  (四)违反《调解仲裁法》致使案件审理超审限满1个月,或者超审限的案件满2件的;

  (五)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致使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合议、制作仲裁文书等仲裁活动变更或迟延的,或迟延时间累计满30天的;

  (六)委托仲裁庭以外人员制作裁决文书的;

  (七)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不具备办案能力:

  (一)不熟悉《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案规则》、证据规则、仲裁实务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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