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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9]242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兼职仲裁员案件处理水平,树立仲裁委员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兼职仲裁员案件处理水平,树立仲裁委员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兼职仲裁员的聘任

  第二条 兼职仲裁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正直诚信,注重效率;

  (二)通晓劳动法律法规和仲裁程序;

  (三)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热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事业;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条 兼职仲裁员每届聘期两年.

第三章 兼职仲裁员的考核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百分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的一案一评和当事人对兼职仲裁员的评价两个方面。案件审结后,由案件当事人如实填写仲裁员评议表,客观地对仲裁员在案件审理期间的表现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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