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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印刷和装订的各项质量标准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审核登记换证条件
  (一)准予审核登记换证。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审核登记报告和《江苏省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的印刷企业,准予审核登记。对通过审核登记的,换发新版《印刷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审核登记。
  1.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6.在2007年年检中限期整改未达标的。
  暂缓审核登记的期限为180天。暂缓审核登记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负责审核登记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三)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负责审核登记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审核登记,下发催报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审核登记换证方法和要求
  1.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全省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及省属印刷企业进行审核登记工作,负责全省印刷企业(不含“三印”企业)的换证工作,负责对全省审核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它印刷品印刷、专项业务的内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核登记;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材料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三印”企业审核登记进行指导和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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