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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出版物批发单位等发行机构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四)在本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发行分支机构、本省出版社发行部门、总发单位在苏分公司、出版物全国连锁单位在苏分支机构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单位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年检登记表后,直接持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两份报我局,一份由发行单位存档)到我局进行年检登记。

  (五)各批发单位分公司(在省内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在我局办理年检登记;各省内连锁经营门店由总部统一在我局办理年检登记,不需要个别前来。

  (六)各批发单位如兼有网上书店、读者俱乐部、区域性连锁经营总部的,请在同一张表格的“企业类型”一栏中打“√”,不需要另外填写年检登记表。

  (七)年检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后,我局将对通过年检的发行单位在我局门户网上予以公告。

  四、年检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缓期登记期限视问题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期登记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我局审批(其中出版物批发单位须经所在省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由我局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年检要求

  (一)为确保全省年检工作按期完成,请各发行单位务必准时报送材料,过时不报者,将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请各参检单位务必如实写出自查报告、逐项填写年检登记表。参加网上年检的单位在网上填报的数据要与年检登记表上的数据一致。年检材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的单位将不予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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