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5月18日颁发,2002年7月26日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潮府[2002]22号公布)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专项用于扶持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扶持,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形式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凡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高技术和创新项目均可依本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直单位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可以以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资助方式。
(一)贷款贴息:适用于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适用于下列项目:1、提升我市优势产业急需解决同时又处于技术孵化阶段的项目;2、定为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并取得配套资金的项目;3、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范围内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额划入该专户。经市政府批准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使用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在每年7月底前,由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