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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书;

  (三)有拟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四)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不超过借款人借款时已就业的家庭成员至法定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且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实际购买价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并按上级规定办妥有关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一式二份;

  2、经潮州市房地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3、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4、按要求填写完毕的贷款审批表一式二份;

  5、借款人承诺书、保证书、担保书(开发商阶段性保证书)一式二份;

  6、借款人家庭成员同意动用其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证明;

  7、首期付款收据;凡提交复印件的须带齐原件以备校验。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委托人应将借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委托书及有关资料转送受托人,由受托人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设定为抵押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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