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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废止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编在职的干部、职工(下称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在职人员,在本市城区,潮安、饶平县城购买合法开发的自住房(二手房除外)并设定为抵押物而开设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办理。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年度计划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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