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统计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潮府〔2002〕24号)
为加强我市统计管理,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统计单位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含驻潮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下称统计登记单位)均须进行统计单位登记。
二、市直(包括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和中央、省及外地驻本市市区的统计登记单位,一律在市统计局申报登记。
县、区的统计登记单位,一律到所在县、区统计局申报登记。
三、本通告发布前设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报登记。
新设立或迁入本市的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迁入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到所属统计机关申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