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
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潮府[2000]26号,2000年5月18日颁发)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的形式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凡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高技术和创新项目均可依本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市直单位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修改为:“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可以以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资助方式。
(一)贷款贴息:适用于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无偿资助适用于下列项目:1、提升我市优势产业急需解决同时又处于技术孵化阶段的项目;2、定为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并取得配套资金的项目;3、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范围内重大成果转化项目。
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六条修改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户”,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额划入该专户。经市政府批准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使用单位。”
第七条修改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在每年7月底前,由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
对申请贴息项目,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项目评审资料,企业营业执照,近三年的经营、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证书,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收据等。
对申请无偿资助项目,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潮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企业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营、财务状况,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证明文件、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专利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八条修改为:“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联合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