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
潮州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制定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急救医疗。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讯、航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 潮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潮州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潮州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规定。
(二)全市统一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