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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岭土开采秩序管理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岭土开采秩序管理的通告
(潮府〔2002〕35号)


  为加强高岭土(瓷土、粘土、长石)开采秩序的管理,杜绝无序开采的现象,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经依法批准的可采区外,其他地方划定为禁采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内擅自进行开采活动。

  潮安县、饶平县高岭土(瓷土、粘土、长石)可采区由各县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确定。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在禁采区内开采上述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开采活动,并自行撤出人员和所有设备、设施。

  三、逾期拒不撤出人员和设备、设施,继续违法开采或者在禁采区内砍树伐木,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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