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府部门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在政府部门、民间团体和社区村组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网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积极为反拐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律以及社会环境,预防各种侵害女童和女青年权益的行为,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团体的作用,积极调动社会各种资源,为妇女儿童正常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社区、村组的服务功能,主动为外出务工女性及留守儿童提供帮助和服务,积极扶持、帮助成立雇主协会和外出务工人员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参与预防拐卖工作。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区、村组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切实加强反拐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扩大就业渠道,积极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采取普遍宣传和重点宣传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制教育,让群众认识到拐骗、买卖人口是一种犯罪行为以及妇女儿童被拐卖后的严重社会后果。
(四)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好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康复工作。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工作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掌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式、特点和动向,加大对重特大、系列拐卖案件的侦办、督导和协调力度,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实施综合治理,适时组织区域性专项打击整治行动。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建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