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坚持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的原则。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由所在村民小组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所在村民小组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人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张榜公示,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核查审批。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核查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季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以户为单位开具个人专户存折,农村低保对象每季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当地银行或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凭存折直接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个人随时申报制度,村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实行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设立固定公示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对停止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