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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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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郴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湘政发〔2005〕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常住农村的居民、家庭年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区)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农村居民的贫困程度确定保障面。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重点保障缺乏劳动能力,难以通过生产帮扶而脱贫的常年生活困难家庭。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分类施保、补差救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的初始阶段,坚持低标准起步、窄范围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则,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适度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保障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保障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障在当地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依据,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2007年为年人均693元),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已经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农村特困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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