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接到治理方案或治理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评估后,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下达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通知书;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记录制度,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记录,对排除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销案,并按月将隐患记录、销案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填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事故隐患发现时间;

  (二)事故隐患相关责任单位;

  (三)事故隐患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事故隐患整改监督单位和责任人;

  (六)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