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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即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编制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 经评估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责任人、治理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确定安全事故隐患等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明确治理责任,提出时限要求,并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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