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郴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郴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承担专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汇总、论证、下达治理通知、督查、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汇总、论证、下达治理通知、督查、验收等工作,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