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7]12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管理,促进全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建设部等三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广告发布单位发布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属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的,应当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有效期和发证机关。

  二、各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站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广告发布单位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时,应当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共同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明文件不齐全、内容失实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凡有下列情况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