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1.农机管理部门将目前承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职能,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

  2.公安交警部门将拖拉机的牌证管理职能移交给农机管理部门。

  3.移交前由农机监理机关受理的发生在道路上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各类拖拉机交通事故,具备结案条件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尽快处理结案;伤者未治愈出院、肇事逃逸后肇事者一时无法查明等暂不具备结案条件的交通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农机监理机关给予配合。农机监理机关已经处理结案的农机事故档案,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

  (二)人员编制移交

  职能移交后,农机监理机关原则上将相应的农机监理人员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2004年5月1日以前正式在岗在册的农机监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

  1.处级干部(含高级技术职务)年龄在48岁以下(年龄计算均以2004年5月1日为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审合格的,调任到公安交警部门。

  2.科级干部45岁以下(含中级技术职务)、一般干部40岁以下、职工35岁以下(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2004年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审合格,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合格的,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职工移交后其身份不变。被调任和移交人员编制进行相应划转。2004年5月1日以前,属县(市、区)农机局管理的在岗在册的农机安全员,按照属地原则统一下放到所辖乡镇政府管理,编制性质、财政拨款额度维持不变;协助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等安全管理工作。农机监理机关现有的离退休人员,仍由农机管理部门管理。要切实保障离退休金的足额发放,确保离退休队伍稳定。

  (三)经费划转和资产移交

  被移交人员经费由各地财政按相应标准从农机部门划转到公安交警部门,2008年1月开始应当按照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保障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适当解决部分装备经费。职能移交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移交职能涉及的专用设施、设备也进行相应移交。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职能移交后,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核定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编制。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级别维持不变,人员编制由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调查研究后确定。所需人员从原有农机监理人员中调剂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职能移交后,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相应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